政府搬迁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2021-11-22肖厚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7期
关键词:企业
肖厚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企业因政府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在实务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各方对此还存在分歧。该分歧主要集中于对三种会计处理的选择上:一是部分补偿款确认为资产处置,部分补偿款确认为政府补助;二是全部补偿款确认为资产处置;三是全部补偿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基于实务案例视角,对以上三种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分析,并认为基于交易实质或商业逻辑,通常情况下应当选择第一种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为加快推进某市路网升级改造暨该市××路及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精神,某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依法征收A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屋及土地,经双方协商,就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1)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按评估价值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合计补偿金额为1.5亿元;(2)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补偿金额为0.3亿元。2019年9月30日,A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以上全部因拆迁事项的补偿款,共计1.8亿元。
A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政府搬迁事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三种选择:(1)房屋及土地补偿款1.5亿元作为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其他补偿款0.3亿元作为政府补助处理;(2)A股份有限公司对收到的全部补偿款1.8亿元作为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3)对收到的全部补偿款1.8亿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的“政府搬迁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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