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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辩证图景

2021-11-22曾平生李根寿

成人教育 2021年7期
关键词:职业化培育农民

曾平生,李根寿

(1.赣南师范大学 科技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2.南昌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南昌 33003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实施乡村振兴,以解决“三农”问题。而乡村振兴又要求并辩证地规定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内容、路径、模式等,需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多级、多维时空样态的辩证运动图景。

一、相关研究概述

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提出有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2005年,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提出,要培养“职业农民”;[2]2007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3]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又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4]随之,学者们也展开了相关研究。但在2012年之前,关于“职业农民”的研究成果较少,且主要聚焦于职业农民培育需求与对策的分析上,如,徐永祥指出,现代农业的发展呼唤职业农民;[5]李金文提出,要基于现代农业发展构建职业农民培训体系;[6]而关于“新型农民”的研究成果则相对较多,并主要从新型农民培育的必要性、重要性、内涵、机制、模式等维度展开探讨,如,张雷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必须是新型农民;[7]李强指出,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培养新型农民,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目标;[8]饶开宇则分析了新型农民的内涵与构成要素;[9]王进华、高珊在分析新型农民特征和需求变革的基础上,探究了我国新型农民的培育机制;[10]郭淑缓、刘爽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高校+农业科技园区”的新型农民培养模式。[11]

2012年之后,研究重心转向“新型职业农民”,学者们从概念的界定出发,探讨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路径、模式、举措等。庄西真认为,从“职业农民”至“新型农民”再至“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有了更丰富的内涵,与“职业农民”相比,突出了“新型”,与“新型农民”相比,突出了“职业”。[12]显然,这只是从字面上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解读。而其他学者,则较多援引的是《“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中的相关表述,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13]可以看出,该表述主要是从静态视角对新型职业农民予以规定,强调的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基本样态。而关于新型农民职业化的多层表现样态、多向培育模式则没有也不可能具体包含在概念表述之中。所以,现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相关理论及实践更多的是从静态的、一般的或泛职业概念视角理解。如,华芳英提出要构建多维、立体的现代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模式;[14]高杰、王蔷从问题出发,分析了以“精准瞄准、分类培训、按需供给”为特征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15]孟建锋等提出要通过职业理想引领、顶层设计、精准培育对象、精准培育方案和精准培育管理等途径,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保驾护航。[16]不难看出,这些学者尽管从静态视角探讨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在关系及其与乡村振兴的系统联系,但并未从时间、空间与运动的三维视角,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融入乡村振兴的辩证运动中去考察,即没有从辩证视角去看待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及其培育过程。

二、时间维度看,把握可能与现实的关系:初级与高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时间是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持续性是包含着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运动形态,它使事物的发展具有一种规律性,体现为从可能到现实的辩证转化。因而,把握可能与现实的关系,要求区分可能与不可能、现实的可能与抽象的可能,并对现实性作深入地分析。换言之,既要把握可能与现实的对立面、统一面,更要关注可能与现实之间的相互转化,并创造条件促进可能向现实的转化。所以,从时间维度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首要问题是确立培育目标,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建构分阶段、多层级的目标体系,其重中之重则是将这些目标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一)认识可能性,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体系

1.阶段目标:短期与长期的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要“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并注意处理好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关系。[17]这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引,并紧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确立其各阶段的目标,把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辩证关系:一是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确立短期目标。至2015年底,全国有新型职业农民1 272万人,比2010年增长55%。[18]以此为据,《“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培育总量超过2 000万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19]这正是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提出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短期目标。二是依据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规划中长期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及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举措。[20]也就是说,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而匹配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中长远目标在量与质两个方面都将随之变化。三是短期目标服从于长期目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由可能向现实的转化,不仅要求短期目标服从于长期目标,更要求其各阶段目标都服从于国家与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只有这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各阶段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它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由可能向现实转化的必要条件。

2.层级目标:初级与高级的统一

《“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中指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基本确立,并基本形成了“三位一体”“三类协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框架。[21]不难看出,这里的初、中、高“三级”主要指能力的层次差异,与此对应的是新型农民职业化程度的差异。也就是说,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化过程不可能完全一致。因而,须紧紧围绕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厘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层级目标及其辩证关系:一是职业化初级与高级相互独立。正确区分初级、高级,有利于把握新型职业农民的层级目标体系。习近平指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要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因村制宜,精准施策”。[22]显然,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过程中,也需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到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制宜,以合理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层级目标体系。二是职业化初级与高级相互依存。能力的差异与职业化程度的不同,对应的是职业化对象与任务的不同。换言之,职业化初级与高级总是相互依存的。农民不可能同时达到高级职业化阶段。不了解它,必然错误地指导实践,将不可能当成可能,或人为地加大可能的或然率,将初级拔升为高级,最终违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规律,并扰乱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整体秩序。三是职业化初级与高级相互转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过程,一方面是非职业化农民经由初级、中级至高级职业化阶段逐渐上升的过程,另一方面是已“完全”职业化的农民随着实践的发展而自身持续职业化的过程。换言之,伴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新型农民的职业化将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所以说,职业化初级与高级是一个相互转化的过程。

(二)了解现实性,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由可能向现实转化

1.当前现状:可能与现实的统一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统计数据显示,至2016年,我国仍有乡村从业人员36 175万人。[23]而依照《“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总量目标却仅为2 000万。这就表明,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于点与面的结合,而非面向整体,因此,须全面认识并准确把握这一辩证关系:一是不可能要求全体农民同时职业化,也不可能要求职业农民同级职业化。目前,由于乡村从业人员素质的差异及社会分工与劳动分工的不同,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及个体差异是客观事实。因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基本路径必然是由点到面再到整体。基于此,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顺应乡村振兴的步伐,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并要求在培育对象遴选上坚持更大可能性及更有利于的原则。二是任何农民都具备职业化的可能,初级职业化与高级职业化须同步推进。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层次目标体系可知,任何农民都有其职业化的可能。因而,当前在以培育新型高级职业化农民为突破口的同时,也需重视新型初级职业化农民的培育。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目标,以促进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落地。三是现实可能与潜在可能密不可分,激活存量更需扩充增量。当前,从现有农村从业者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个重要的途径。而大量事实表明,从非农村从业者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从广大青年学生中发展新型职业农民也是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目标的重要举措。这必然出现现有与转入两种途径培育的“完全”职业化农民及专职与半职业化农民的存在样态。而正是这些丰富的存在样态既有利于挖掘可能性,并促进可能向现实转化,也有利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2.发展趋势:必然与偶然的统一

作为哲学范畴,必然性是指符合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一种不确定的趋势,它们在事物联系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一方面,必然性总是和偶然性相联系,并通过大量偶然性来表现;另一方面,不存在纯粹的偶然性,偶然性始终受必然性的支配,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因而,认识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关系,有利于从时间维度上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发展趋势:一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实践发展的必然,并由偶然性表现。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还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都要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是确定性的必然趋势。同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具体对象、具体内容、具体形式等又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即它又是偶然的必然。二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偶然性体现为多样性,并由必然性支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不确定性,是事物发展的偶然性表现。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这些偶然性、不确定性又受其背后的必然性制约,也即它是必然的偶然。换言之,乡村振兴是必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样性将统一于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三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辩证过程,表现为必然与偶然的相互转化。看到必然性,有利于坚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目标,而关注偶然性,则有利于丰富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并创造偶然向必然转化的条件。所以,正确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然与偶然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利于揭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规律性,把握乡村振兴的确定性。

总之,从时间维度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关键是,在乡村振兴视野中充分认识其可能与现实的辩证关系。既准确把握可能,建构其阶段与层级目标体系,又充分了解现实,以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由可能向现实转化。它所呈现的是新型职业农民初级与高级样态相互独立、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的辩证图景。

三、空间维度看,把握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职业与非职业的统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辩证地把握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邓小平说:“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24]他指出:“我们的发展规划,第一步,让沿海地区先发展;第二步,沿海地区帮助内地发展,达到共同富裕。”[25]可以看出,邓小平提出的“两个大局”思想正是整体与部分辩证关系的生动写照。进入新时代,习近平一直强调,“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26]显然,习近平强调的也是要把握好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因而,从空间维度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仅要从新型职业农民与农民大众关系层面,还要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乡村全面振兴关系层面把握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

(一)职业与非职业共依存,遵循非职业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规律

1.对象遴选:试点与普及的统一

对上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阶段目标与层级目标的分析表明,在我国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图景将是职业与非职业农民、初级与高级职业农民长期共存的局面。这就要求正确处理试点与普及的辩证关系:一是当前培育的重点是“领头雁”,而非全体农民。习近平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遵循乡村建设规律”,要“聚焦阶段任务,找准突破口,排出优先序”。[27]《“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指出,当前“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留农务农的内生动力总体不足”“农民要成为体面的职业任重道远”。[28]由此可知,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应是“领头雁”,并要科学遴选、精准培育。而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新型职业农民第一类来源中首要的是“投资农业的企业家”。[29]在乡村振兴的初期,“投资农业的企业家”是“领头雁”中的“领头雁”。二是重点培育“领头雁”,并非放弃农民整体。显然,如果当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只关注“领头雁”,换言之,只重视试点对象(省、市、县、乡、村、个体),而无视其他非试点对象。这既不符合系统科学的原理,也不可能达成培育的整体目标,更不可能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所以,《“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正开展示范推进,并将逐步实现所有农业县市区全覆盖。[30]在此,“全覆盖”就表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放眼于农民整体。而全面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乡村振兴目标,也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须整体推进。三是试点为了普及,普及必先试点。因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经由试点至普及,并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换言之,不仅要有为了普及的试点,还要有重点的试点,既统筹兼顾,又抓住各阶段的重点。

2.组织管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实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目标,离不开科学的组织与管理。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程,可从主体与客体的维度进行考察,并把握其辩证关系:一是多级主体职能一致,把握“牛鼻子”。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31]显然,这支“三农”工作队伍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管理主体,而且是包含由上到下的多级主体体系。所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管理,首要的是确保各级主体职能的一致,并在此基础上,把握农村基层党组织这一“牛鼻子”。为此,需遵循《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32]既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大力推进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也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优化提升行动,“加大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培养选拔力度”。[33]二是多类客体协调统一,把握可行性。这里的客体既包括培育对象,也包括培育的内容与形式。从时间、地点、对象维度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须关注地区特色、对象差异等变量,这必然会形成多类客体。因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坚持可行性原则,注重区分培育对象的先后顺序、层级变化及特色差异,并以需求为导向,创新培育机制、模式及手段,以实施精准培育,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协调统一于乡村振兴的整体目标。三是主体与客体系统整合,把握发展性。由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可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与客体必然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所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又应坚持系统发展的原则,既从时间维度把握主客体的辩证统一,也从空间维度把握主客体的辩证统一,还要从培育对象维度把握主客体的辩证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客体间的辩证关系。

(二)现量与潜量相结合,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乡村振兴融合

1.激活现量:农民职业化与职业者农民化的统一

乡村振兴要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与此同时,又须区分现实的可能与潜在的可能。而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实可能空间,即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量,要求充分激活培育的可行因子,并正确认识现有农民职业化与现有职业者农民化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是现有农民职业化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原点。从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看,其培育对象主要的、基本的就是现有农民,也就是说,现有农民职业化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原点。然而,大量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多数农民的职业化过程仍是被动的,而非自觉的。这就要求,组织管理者要充分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培育的自发、自信与自觉意识,[34]并按照农业部划分的生产经营、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等三种类型及初级、中级、高级等三个层级设立多维培育体系。[35]二是现有职业者农民化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催化剂。目前多数农民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小农意识较重,他们参与新型职业培育的意愿也偏弱。因而,现有职业者农民化就必然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另一路径。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我们要“汇聚全社会力量,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36]换言之,需鼓励、引导一部分现有职业者农民化,并使其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排头兵”“领头雁”,通过他们的引领助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整体进程。三是现有职业者农民化为的是现有农民职业化。离开现有农民的职业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将是无本之木,而离开现有职业者农民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又将举步维艰。这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这一新生事物发展规律。因而,我们需正确认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辩证本质,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中准确把握现有职业者农民化与现有农民职业化的辩证关系,既充分发挥现有职业者农民化的催化作用,又始终坚守现有农民职业化的初心。

2.挖掘潜量:引进来与走出去的统一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还需深入挖掘其潜在可能空间,即挖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潜量。而挖掘潜量,又要求正确处理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辩证关系:一是“筑巢方能引凤”。就目前而言,仅依靠农村自有力量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不现实,所以,必须引进外部力量,而“引凤”的前提则是构筑有利的聚才育人环境。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创新乡村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机制”“全面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制度”,以“畅通智力、技术、管理下乡通道”,“聚天下人才而用之”;[37]《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强调,要“深入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计划和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项目”,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鼓励社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38]2019年10月习近平在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大会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39]二是走出去为的是返回来。现有农民的职业化过程,除就地培育模式外,走出去再返回来是又一重要培育模式。那么,谁走出?显然,首先是农民、农村工作者。他们通过外出学习、务工,再以更高的素质返回农村,并使自己逐渐成为新型职业农民。而从农村走出去的大学生则是另一重要的潜在新型职业农民。当然,尽管目前这类大学生真正扎根农村的比例还偏低,但随着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其固有的乡土情结,他们必将成为最具潜力的新型职业农民生力军。[40]三是引进来促进走出去,走出去带动引进来。通过引进来,有利于增强农民、农村工作者及学生形成为了返回来而走出去的意识,从而加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进程,表现为:一方面是引进人才自身的职业农民化,另一方面是引领现有农民、农村工作者逐渐职业化。而走出去这一举措,则有利于提高农民、农村工作者及学生的自身素质,夯实人才引进的基础条件,通过走出去带动引进来。挖掘潜量要求正确处理现实可能与潜在可能的内在联系,并要求从多维向度把握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辩证关系。

总之,从空间维度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把握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既从内在层面,认识职业与非职业农民的共存方式,遵循非职业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的规律,又从外在层面,挖掘现实与潜在的可能空间,以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乡村振兴融合。它所呈现的是职业与非职业新型农民由部分到整体逐渐转化的辩证图景。

四、运动维度看,把握联系与发展的关系:内与外的统一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普遍联系构成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所以,要把握事物的运动规律,就必须正确认识联系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1990年邓小平在与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41]邓小平的“两个飞跃”思想闪烁着唯物辩证法的光辉,蕴含着联系与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而他所说的“第二个飞跃”对应的正是新时代的乡村振兴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我国当下“正处于正确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历史关口”,应积极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42]因而,从运动维度看,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规律,就必须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正确处理联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既遵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在运动规律,又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外部系统联系。

(一)坚持发展性,反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在运动规律

1.发展原则:认识与实践的统一

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如此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这是认识的基本规律。因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也需坚持认识与实践统一的辩证发展原则:一是以认识为前提。只有认识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才能有序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即,实践要以认识为先导。而科学性认识的获得,又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学习,习近平说:“本领不是天生的,是要通过学习和实践来获得的”。[43]而且,从学习图景视角看,新型职业农民在其职业化的各个阶段还将具有不同的学习目标,随着乡村振兴的逐步推进,学习情境会逐渐从单一转为复杂,学习策略会从“边缘参与”走向“全面参与”。[44]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是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前提。二是以实践为基础。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认识,不仅来源于实践,还必须到实践中去检验、修正和发展。习近平指出,“学习是成长进步的阶梯,实践是提高本领的途径”。[45]在他看来,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所以,他要求,广大青年要努力“在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46]因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就必须观照乡村振兴的实践,并以此为基础,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三是准确把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运动规律。由认识的基本规律可知,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人们不仅逐渐认识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并逐步展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同时又不断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认识,由此不断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实践,如此不断反复、螺旋式发展。这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辩证运动规律,也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基本遵循。

2.发展轨迹:榜样与群体的统一

从当前的实践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在“领头雁”,只有充分发挥领头雁的榜样作用,才能最终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群体目标。这要求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榜样与群体的辩证关系:一是榜样领先,带动群体。大量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广大农民、农村工作者整体素质相对偏低。这意味着,当前不可能对新型农民群体实现同时、同级职业化。因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必须以“领头雁”为突破口。当然,重视“领头雁”的培育并不是无视群体的培育,而是应充分发挥“领头雁”的榜样作用,并由此带动新型农民多维度、多层级的职业化发展。二是群体发展,发展榜样。随着乡村振兴的逐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对象将由少至多、由低级至高级、由个别至群体逐步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逐步发展,又必然会促进榜样的发展,并对榜样提出新的要求。如此,不仅原来的榜样需与时俱进,而且还需顺应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发展新的榜样,并使新榜样在群体发展的新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引领作用。三是从群体的榜样到榜样的群体。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内部规律,这是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定性。因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必须遵循其内部规律,并使培育工作沿着科学的轨迹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由可能变为现实。所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将经由少数的榜样(即群体的榜样,新型职业农民只是农民群体中的少数),再逐步发展为多数的榜样(即榜样的群体,新型职业农民已然成为农民群体中的多数)。而这时的榜样已不仅是农民群体的榜样,更是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榜样。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须从发展视角把握榜样与群体的辩证关系。

(二)注重联系性,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外部系统联系

1.联系经度:发达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统一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近几年乡村人口正逐年减少,但据农业农村部网站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仍有58 972.60万人。[47]可以看出,乡村人口的比重仍然较大,而且,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发展差距也还较为明显。因而,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区分发达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异,同时又要将之统一起来:一是发达农村地区应率先垂范。2018年习近平在谈及乡村振兴战略时强调,要“推广浙江好的经验做法”,[48]即要发挥好发达农村地区的垂范作用。同时,他又强调,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49]也就是说,实现培育模式的有效推广,需正确把握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辩证关系,科学提炼发达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共性,并将之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个性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发达农村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的垂范作用。二是欠发达农村地区要不甘落后。目前,欠发达农村地区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程还相对滞后。究其原因,虽有诸多外部制约因素,但从笔者的调查情况看,更多是源自内部的思想因素,不少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农民及工作者对培育工作带有畏难情绪。而畏难情绪的产生又主要源自其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多类型、多层级目标体系的认知缺失。因而,当前首要的任务是,组织管理者应努力提高广大欠发达农村地区农民及工作者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识,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50]在借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自身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而不是一味地照搬发达地区的培育模式。三是发达与欠发达农村地区须整体推进。根据中央的部署,2012年农业部在全国31个省市选择了100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51]这一举措表明,发达与欠发达农村地区都应且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换言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须整体推进。这要求发达与欠发达农村地区应因地制宜地探索培育模式,同时,发达与欠发达农村地区又应积极联系、相互借鉴、共谋发展,以从共性与个性结合的视角整体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即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原则。

2.联系纬度:城市与农村的统一

习近平指出:“40年后的今天,我们应该通过振兴乡村,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52]这就是说,我们应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融合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之中,并正确地处理城乡发展的辩证关系:一是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现代化的实践表明,其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因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就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亟须加强”。[53]由此可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应然要求。二是城市化助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纵观大多数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历程,在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也是普遍性的趋向。这是工业化发展的内在规定性,因而,中国的工业化也不能例外。2015年习近平在主持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就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具备了支撑城乡发展一体化物质技术条件,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54]不难看出,习近平认为,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化的建设必将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人、财、物的支持。三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融合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及城市化建设之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以“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55]由“城乡融合”“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同步发展”可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然在服务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又要在“要素流动”中促进城市化的建设,并使之全面融合于新型的工农城乡关系之中。

总之,从运动维度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正确处理联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既要坚持发展性,又要把握联系性,以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在运动规律与外部系统联系辩证统一于乡村振兴实践之中。它所呈现的是新型职业农民由少至多、由低级向高级、由内至外螺旋上升、全面融合的辩证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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