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协商程序与我国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衔接
2021-11-22陈勃
税务与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陈 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 广州 510623)
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是一种传统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式,它通过国与国之间平等磋商的方式达成一致协议,被广泛地用于解决跨境税收争议。近年来,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推进,相互协商程序的内容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与BEPS第14项行动计划有关的“最低标准”有17项内容,这17项内容要求确保与相互协商程序相关的协定义务能够被全面、善意地履行,且进入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与BEPS第14项行动计划有关的“最佳实践”有11项,其中第8项要求各国国内的适用指南对相互协商程序与国内行政及司法救济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以便更容易地被纳税人理解和适用。[1]2017年,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进一步被修订;同年,多国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之后,相互协商程序作为《多边公约》签署方必须选择适用的条款,被更加广泛地适用,也受到国际税收领域前所未有的关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均含有相互协商程序,它应当如何与国内现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衔接,以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相互协商程序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
相互协商程序与我国国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衔接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就我国而言,税收领域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但迄今为止,相互协商程序与我国国内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尚未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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