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数字巨头征税的新税制之三种制度安排
——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
2021-11-22梅桢
税务与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梅 桢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一、引 言
一个国家是否应该对非居民企业外国来源的所得征税?在早些年,大部分人对这个问题应该都会给予否定的回答[1],但如今在数字经济下,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似乎就不能这么直接、果断了。其实答案不会变,但判定收入来源地的方式改变了。在传统经济下被认为是外国来源的收入,在数字经济下可能被认定为境内所得。在数字经济下,价值通常是由算法、用户量、用户数据及知识储备的组合所创造的。这些被储存的有效数据也许不会被立即使用,但会在日后通过详细的算法变为广告业务而进行货币化。因此,用户所在地的部分国家认为其有权对于该部分价值征税,因为无论该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收入仍是来源于境内的。
如果不参考以上逻辑,仍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征税,这背后所涉及的税收逻辑则意味着,利润不一定是由征税国的用户所创造的,但征税国却获得了财政收入。这也意味着公司纳税时,收缴双方均不会考虑用户对利润做出的贡献,但实际上公司价值确实是由这部分用户所创造的。为了适应这一新领域,多国纷纷提出应设计新税制来弥补税收流失,并试图适应这一新经济逻辑。
OECD秘书长在2018年曾表示要致力在2019年前制定出向数字巨头征税的税收方案。[2]OECD随后在2019年2月的公开咨询文件中给出了四个征税方案,此方案和之前公布的BEPS包容性框架的大体理论相同,征税方向亦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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