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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三种常见试用期“陷阱”,员工有权说“不”

2021-11-22颜东岳

就业与保障 2021年9期

文/颜东岳

延长试用期期限、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后“卸磨杀驴”,是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设立的损害员工权益、获取自身利益的常见“陷阱”。对应这些“陷阱”的员工就真的无能为力了吗?非也!

时间过长,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一家公司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在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总是尽可能将试用期拉长。在与吴女士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将试用期定为六个月。吴女士在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时,能就此索要赔偿吗?

[分析]吴女士可以索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与之对应,公司与吴女士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理应不超过二个月。而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资过低,有权要求补偿

[案例]李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内工资是正式员工工资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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