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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信箱

2021-11-22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21年9期

被第三人侵害,雇员有过错也可要求雇主赔偿

小保:

我受雇于方某驾驶货车。半年前,因超载加之我车速过快,与郭某驾驶的卡车(严重占道行驶)发生碰撞,造成我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我70%的损失。我向方某索要剩余30%的损失,方某却一口拒绝,理由是事故责任在我,与他无关。

请问:方某的理由成立吗?

陈安华

陈安华:

方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你已通过保险公司获得源于第三人的赔偿,能否再次选择雇主方某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方某是否存在过错。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雇主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雇主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方某并不希望你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不存在故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方某应当预见货车超载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却轻信可以避免,即存在过失。也正因为如此,基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你存在车速过快的过错,决定了方某应当在30%范围内承担一定损失,剩余部分则应当由你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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