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GP起草过程中讨论的焦点问题
2021-11-22朱宏生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12期
文/朱宏生 编辑/韩英彤
《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ISDGP)作为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DG”)的配套文件,记录的是见索即付保函领域与URDG规则相关的全球最佳实务,为URDG规则如何适用提供了指引。ISDGP共17章215条,与见索即付保函的实务特点相适应,它涵盖了起草、开立、通知、修改、交单、索赔、审单、减额、到期、转让等见索即付保函整个生命周期的事项,而不局限于单据审查。笔者作为ISDGP起草组(后与咨询组合并为工作组)成员,亲历了ISDGP起草、讨论的各个环节。梳理ISDGP起草过程中讨论的焦点问题,对于深入理解国际标准实务的内涵及其对实务的影响,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函发送给通知行是否视为已经开立
URDG有关开立的规定
URDG第4条a款规定: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即为开立。
ISDGP第三稿有关保函转递给通知人不构成开立的规定
那么保函通知给通知人是否视为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呢?ISDGP第三稿对此做出的规定是,“担保人将保函文本转递给通知人,并指示其将保函通知给受益人不符合开立的要求。当通知人接受并按担保人的指示行事,通知人是作为担保人的代理行事。这同样适用于接受指示并按该指示行事的第二通知人,因为该方同样是担保人代理人的代理人。仅当保函脱离通知人的控制,或如存在第二通知人的情形脱离第二通知人的控制,方视为以第4条 a款为目的的开立”。
保函转递给通知人是否构成保函开立的理论争议
按ISDGP第三稿的上述规定,只有保函文本脱离通知人或第二通知人的控制,方视为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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