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权利配置
2021-11-21张俊发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
张俊发
(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系,江西 景德镇 333403)
一、问题的提出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性与财产性。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性是因为其与个人隐私呈交叉的关系,即有的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1)如无特殊说明,为了研究系统性,本文所称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是属于同一概念。。传统隐私法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进行保护。但是数据控制主体又可以通过分析特定主体所产生的数据,挖掘其背后所蕴藏的财产价值。在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以及互联网等技术的推动下,记录人们的活动轨迹、消费记录等信息的数据,将成为巨大的财富资源。数据已经成为新型资源,以至于有学者指出,个人数据就是网络电子商务中的新货币、网络经济的血液[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信息又有着财产性[2]。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核心要解决的一个冲突问题就是,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与数据企业的数据活动自由之间的冲突[3]。一方面,个人数据主体追求对其个人数据的有效保护,但数据企业为了实现个人数据的价值势必需要利用个人数据,这就会造成两者关于个人数据的利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个性化推荐应用是否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存在争议。在朱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隐私,应赔礼道歉(2)参见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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