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的制定与劳动权利的实现
2021-11-21钱叶芳
东方法学 2021年6期
钱叶芳
在民法典已经生效的背景下,劳动法典的制定有了先例可循。我国劳动法体系内部凌乱残缺,一方面是作为龙头法的劳动法已经千疮百孔;另一方面是单行法存在空白或位阶低的问题,欠缺法律的威慑力。这就产生了进行体系梳理和法典化的必要性。吸收国外先进的法治经验制定劳动法典,提高劳动权利的法定化和实有化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
一、我国劳动法典制定的学术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法典化研究可谓稀少,但为推动劳动法学研究和劳动法治化进程,仍有必要考察其学术史。劳动法典化研究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欠缺劳动一般法背景下的始发阶段(1978—1993年)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近十年内,在波澜壮阔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劳动关系处于不断变革和发展之中,劳动法体系残缺不全,调整空白领域颇多,劳动法制建设比较落后。20世纪80年代末,史探径先生提出我国急需制定一部先进的科学的劳动法典,使之既能反映和巩固改革成果,又能推动改革不断前进,并能体现国际劳动立法进步趋势要求。〔1〕参见史探径:《我国急需制定劳动法典》,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彼时正处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过渡期,史先生关于劳动法法典化的呼吁未能引发学界的重视和响应。
(二)劳动法通过后的沉寂阶段(1994—2002年)
1994年劳动法的通过,缓解了对劳动法法典化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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