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构造
2021-11-21任海涛
东方法学 2021年6期
任海涛
按照《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工作要点》要求,2021年将“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1〕《教育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工作要点》,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s78/A02/tongzhi/202103/t20210324_522325.html。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加之教育法体系已初具规模,教育法法典化的时机基本成熟。为摆脱松散型教育立法的窠臼,保持教育法典的体系性,笔者认为,我国教育法典编纂宜选择“先制定总则编,后编纂分则诸编”的总分结构模式,理由在于总分结构理论是一种较为成熟且相对成功的立法技术。该理论由潘德克顿学派所创,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试图通过总则与分则相区分保持法典的简洁性和体系性。我国民法典也采纳了总分结构理论,选择“先一般、后特殊”的两步走编纂策略。这一成功经验为教育法典编纂提供了有益启示。
法典总则的出现是人类法典编纂技术的伟大进步,而总则的发展对法典的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立法技术的提升,还是法典内容的整合,总则都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立法技术上,总则的作用如下:第一,总则能够体现从一般到特殊的编纂逻辑。第二,设置总则能够更好地统摄法典的全部内容。第三,设置总则能够避免重复性规定,保证法典内容简要适中。在法典内容上,总则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总则,法典能够确立起基本的价值追求和导向,并对法典内容进行导入式阐释。总之,总则可以抽象地概括和说明法典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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