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
2021-11-21吴凯杰
东方法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生态
吴凯杰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环境法典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思路已获基本共识。〔1〕参见吕忠梅、窦海阳:《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4期;李艳芳、田时雨:《比较法视野中的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张梓太:《中国环境立法应适度法典化》,载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总第31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243页。环境法典编纂重在运用体系化方法应对立法碎片化问题,同时以“补短板”思路固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成果。〔2〕参见吕忠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在此“大共识”之下,需要在学理上探讨如何消解在法典内容范围、体系化方式等方面的“小分歧”。生态区域保护法又称为自然地域保护法、特殊区域保护法等,〔3〕参见汪劲:《环境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35页。是指对特定区域施加特别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相较于污染防治法等传统生态环境法律领域,生态区域保护法的起步较晚、立法基础较为薄弱,但近年来在国家重大政策指引下发展迅速。
作为新兴的环境法领域,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法典化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在内容范围方面,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法律制度是生态区域保护法的核心内容,但是否在环境法典中纳入流域、湿地等区域保护法?此外,如何处理与生态要素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联法律领域交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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