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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模式选择及其展开

2021-11-21吕忠梅

东方法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环境

吕忠梅

经过多年研究,法学界对中国环境立法体系化应采取法典化方式以及环境法典编纂应采取“适度化”模式,达成了基本共识。但是,目前的研究对何谓“适度法典化”存在分歧,对于方法论意义上的“适度法典化”更缺少研究。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解决,环境法典很可能会止步于“应该编纂”而无法实质性开展。因此,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更需要从认识论与方法论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为立法机关真正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程序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可操作的具体方案。

一、环境立法体系化的不同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环境法的体系化受到各国高度重视。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开启环境基本法立法之先河,〔1〕参见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页。许多国家纷纷仿效,逐步形成了以环境基本法为龙头,以单行环境法为主干的环境立法体系。如美国在出台国家环境政策法之后,又先后修改和制定了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固体废物处置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等多部环境保护单行法,〔2〕参见张辉:《美国环境法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引言第i—ii页。成为普通法系国家中环境立法皆成文的典范。一些国家的环境基本法还随着人与环境关系认识的不断加深,经历了修订、整合与升级。如日本1967年颁布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颁布自然环境保全法,分别对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保护作出规定,被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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