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合法性证成
2021-11-21洪丹娜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洪丹娜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一、被遗忘权的合法性证成之困惑
欧盟素来重视对个人数据(1)个人数据,根据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4条的定义,是指一个被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是指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位置数据、在线身份识别码这类标识,或通过针对该自然人的一个或多个身体、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等要素,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被识别。由于语言使用习惯的差异,我国使用“个人信息”的术语来指代,但其实质含义与“个人数据”并无二致。本文在行文中,出于不同的语境需要而选择使用“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但含义等同。的保护,并由此建立了一套根源于人权的严密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被遗忘权源于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和司法实践,旨在抵御数字化技术对人格利益的冲击和减损。被遗忘权强调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充分的控制权,赋予了个人要求删除已过时的、不必要的、不(再)相关的个人数据的权利。作为新兴的权利,被遗忘权自其概念面世以来,便遭受来自理论界的重重诘难,也承受着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行业和互联网服务商对其的强烈批判。即便面临层层质疑,欧盟仍在2016年4月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2)2016年4月27日,欧盟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正式取代1995年制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 95/46/EC)。,该条例第17条确认了被遗忘权的合法性地位(3)GDPR第17条规定了作为被遗忘权的删除权,条文标题为Right to Erasure (Right to be Forgot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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