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调及其实现路径
——以外商投资法制为视角
2021-11-21宁红玲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宁红玲
(1.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澳门大学 法学院,澳门 999078)
一、引 言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和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使中国法制的格局发生了历史性变迁。根据“一国两制”原则以及作为“一国两制”原则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中国形成了多元法制长期共存的局面——现行的香港法制继续沿袭英国判例法传统;澳门法制仍以葡式法律为基础,以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为特征,表现出葡萄牙法律对澳门的持续影响[1]。
2013年以来,“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念被相继提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首次提出要“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与粤港澳三地政府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2018年,国务院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旨在推动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粤港澳大湾区体制创新需要突破更多既有的规则和体制框架,同时也离不开新规则的创制和保障。
“一国两制”原则旨在维持港澳特别行政区社会制度以及作为社会制度载体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化发展。然而,在“一国两制”原则下,粤港澳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于不同的关税区域,这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市场互联互通和生产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潜在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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