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并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行为的刑法适用
2021-11-21吴诗昕
犯罪研究 2021年4期
吴诗昕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GPC)及国际数据公司(IDC)发布的2020年游戏产业报告,2020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已达6.6亿人,产业收入达2786.87亿元,同比增长20.7%。〔1〕参见《〈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正式发布》,载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游戏产业网2020年12月18日,http://www.cgigc.com.cn/info/22132.html。与此同时,针对网络游戏开发的外挂软件大量出现,对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运营与经营秩序造成侵害,使众多消费者、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是游戏产业生态健康发展的一大阻碍。制作并销售外挂软件的行为是外挂软件传播的源头,也是涉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源头,在实践中也最为多发。在刑法领域内,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评价均存在较大争议,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四种罪名。为解决这些争议,本文拟结合对相关案件的群案研判与个案分析,挖掘其争议焦点背后的问题所在,并尝试提出统一的定罪逻辑。
一、制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行为的刑事裁判概览
以“外挂”“网络游戏”为关键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能够发现外挂软件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一方面,体量巨大的游戏产业与游戏玩家群体为制售外挂这一黑色产业提供了市场,在利益的驱使下,相关犯罪行为不断涌现。另一方面,游戏公司为维护良性的游戏秩序,加强了对游戏运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的监控力度,同时更加重视对玩家举报信息的处理,提高了案件的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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