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指导性案例体例结构实证研究
——基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行文分析
2021-08-25韩东成张元金
犯罪研究 2021年4期
韩东成 张元金
在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当下,作为借鉴法治先进国家判例制度的重要成果,检察指导性案例工作从酝酿到运作都备受关注。〔1〕参见孙光宁等:《指导性案例如何参照:历史经验与现实应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第1页。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正式宣告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两次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和《2019年规定》),使得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进入“快车道”。然而,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自建立以来,学界的研究较多集中在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法源地位、作用机理、适用等理论问题,而对于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结构及撰写方法却鲜有涉及。这或许也是造成指导性案例在体例结构上与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相悖离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形式与内容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形式要件需服务于内容表达,不能为了形式而形式,但另一方面,形式也要具有相对的固定性、统一性,否则会影响内容表达的权威性、公信力。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形成最有利于表达且相对固定的体例格式,这是开展本文研究的初衷。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体例结构:“文本中”的规定与“实践中”的表达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体例结构的相关规定
《2010年规定》第10条、《2015年规定》第4条和《2019年规定》第3条先后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结构作出了规定和调整,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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