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注册共存协议研究
2021-11-21谭秋云
对外经贸 2021年3期
谭秋云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一、引言
我国实行注册取得制度,商标权人申请注册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予以驳回。该规定带来的好处是避免消费者混淆,禁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共存于市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但是对于那些已经达成“共存协议”的近似商标权人而言,其已经约定了相应的措施避免混淆,此时仍以单纯商标近似引起混淆为由予以否定,无疑是不公平的。
商标法的价值目标包括效率和公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实现取决于最小的低效率谋取最大的公平,或者以最小的不公平谋取最大的效率。商标注册制度一味追求效率的做法有待商榷。众多学者的改进思路是“商标共存理论”,陈武认为商标近似并不必然会导致商标侵权,如果近似引起混淆,才导致商标侵权的发生,同类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有合法共存的空间[1]。商标共存制度可以作为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补充手段,是商标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国际实践中,商标共存协议业已成为有效预防冲突和解决商标纠纷的重要渠道之一,例如1991年,远近闻名的美国苹果公司和Apple音乐唱片公司苹果商标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同时,商标共存协议也是按照科斯“权利配置的最大化原则”的一种方式,可以避免损害更大的方式来安置权利,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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