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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中援引先例的造法行为

2021-11-21胡宣晖

对外经贸 2021年3期

胡宣晖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前言

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正在面临合法化和正当化危机,表现为相同或相似条款的不一致解释,从而导致前后不一致的仲裁裁决,例如“SGS公司诉巴基斯坦案”和“SGS公司诉菲律宾案”。同时,国际投资仲裁也面临ADR纠纷解决方式即投资调解的挑战,2020年度ICSID共结案68起,包括原始仲裁程序45起和裁决后救济程序23起。45起仲裁程序中,33起由仲裁庭裁决结案,剩余12起由投资者和东道国和解,或经由其他方式结案,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模式正经历由裁判性争端到裁判性争端与协调性争端并存的过程,投资调解基于其天然的优势逐渐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以,国际投资仲裁体制正在经历由内到外的改革,引进上诉机制和建立投资法庭,除此之外,投资仲裁庭自身也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对先前仲裁裁决以及裁决中相关条款解释的援引便是最好的例证。投资仲裁庭自身援引先例①的造法活动对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仲裁庭面临外界压力的一次自我救赎,构建国际投资仲裁自身系统内的先例引用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仲裁庭此种自发的准司法行为缺乏一定的法律授权与制度基础,仲裁庭援引先例的造法活动仍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使之合法化、制度化。

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由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条约、区域贸易协定等组成,国际投资条约的签订是该领域主要的造法活动,但是对先前仲裁裁决的引用事实上也在不断推动国际投资领域造法活动的多元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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