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建议实施机制研究
2021-11-21詹娇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刘 建,詹娇娥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调查权、监督权、处置权,以保障其充分履职。监察机关就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制发监察建议是其处置权的重要体现。监察建议有助于推动监察对象所在单位解决自身廉政建设与履职存在的系统性问题。《监察法》关于监察建议的规定较为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及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将要求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给予监察对象处分的“建议”规定为“监察建议”,突破了《监察法》中监察建议适用的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条第3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由此导致理论界关于什么是监察建议,监察建议的主要功能等基础理论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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