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吗
——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为中心展开
2021-11-21李松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铁路
李松杰
(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207)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该条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的专门人民法院地位,却未明确互联网法院是否属于专门人民法院。对此,有必要从学理上进行分析,在总结归纳专门人民法院特性的基础上,明确互联网法院的非专门人民法院地位,找准其今后的改革方向。
一、专门人民法院是什么
(一)专门人民法院的制度史梳理
既然要讨论互联网法院是否属于专门人民法院,首先需要明确何为专门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专门人民法院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某类案件进行专门管辖审理的人民法院。(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2页。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但是我们依然能从中得出某些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结论。
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于1979年通过,并于1983年、1986年、2006年和2018年作出了四次修正和修订。早在立法之初,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的条款就写入该法,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在内的人民法院行使。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第29条明确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在1983年的修正中,删除了有关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条款,仅明确军事法院的专门人民法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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