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架构下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证成与构建
2021-11-21马金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张 姝,马金仪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合肥 230000)
一、问题之提出
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各国公司法力图化解的难题。为有效平衡股东权益和公司自治之间的价值龃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赋予股东在公司自身利益受损却因种种原因怠于起诉的情况下,能以自身名义向法院起诉的诉讼实施权,以此抵御和救济因公司大股东和内部管理人滥用职权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害。然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旨在解决一个公司平面内中小股东和内、外部侵权人的权益纠葛问题。当问题上升到母子公司的二重维度,一元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因其单一性的局限而颇显无力。由于公司集团化以及建立多层持股架构具有扩充公司资本、建立稳定收益体系、有效隔离风险等能效,这些突出优势使得公司结构多层化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成为大势所趋。然而与母子公司常态化不相匹配的是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母公司股东无法依靠传统公司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母子公司架构日渐丰富,母公司股东权益保障缺位的形势愈发严峻,这种矛盾的激化进一步催生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双重代表诉讼最早由美国的判例法确立。1879年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在“Ryan v. Leavenworth案”判决中指出,母公司和子公司受到被告的控制,拒绝对被告提起诉讼的,作为母公司股东的原告有权提起双重代表诉讼。(1)参见Ryan v. Leavenworth, Atchison & Northwestern Railroad Co., 21Kan. 365 (Kan. 1879).而日本则在成文法领域有所突破,于2014年以公司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吸纳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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