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本土探索的实践偏误与路径回归
2021-11-21张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张 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一系列政策要求下,企业刑事合规已经从理论探讨走向实践探索。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等6家基层检察院成为“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单位,拉开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序幕。一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方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试点检察院数量达到192家(包括27家市级检察院和165家基层检察院),(1)徐日丹:《医治成长“病症”,引导企业扣好“第一粒扣子”》,载《检察日报》2021年9月1日,第001版。改革试点规模稳步扩大。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等8家单位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对符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条件的涉案企业,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其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指导意见》对明确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相关主体的组成和职责,以及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是企业刑事合规在我国实践历程中崭新的里程碑。
作为企业刑事合规本土化的突破口,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承载了先行探索的实践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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