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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实施发明专利入罪的认识误区及克服

2021-11-21刘少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刘少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120)

专利制度的功能在于激励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专利权保护则是实现专利制度功能的核心。加强专利保护是形势使然、发展所需。但我国专利权保护法网存在较大漏洞,尤其是专利侵权非罪化处理①有关侵犯专利权的种类,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0条、第63条分别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的完整表达应为“专利侵权行为”,为写作简便,本文采用“专利侵权”。有关专利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仅在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致使专利领域普遍存在的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刑法是否应当介入专利侵权领域?黄玉烨、于阜民、于志强等学者基于犯罪基本理论、刑法规范体系和成例、信息网络技术保护等主张专利侵权应当入刑②黄玉烨、戈光应:《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41-46页;于阜民、齐麟:《专利权刑法保护:回顾与展望》,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92-98页;于志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第173页。,不过学界对此争议很大。

现行《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由于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专利权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本身,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大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加大惩治力度。其中,非法实施发明专利行为就是典型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惩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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