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的完善
2021-11-21刘阳
刘 阳
(浙江理工大学,杭州 310018)
国际私法对跨国姓名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跨国姓名权的法律选择机制、个人姓名的跨国承认机制。①个人姓名的跨国承认机制旨在避免人的姓名在其他国家不被承认而影响其身份的确定性和个人的跨国流动。例如,2005年国际民事身份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Civil Status)专门就个人姓名跨国承认问题制定了《姓氏跨国承认的(第31号)公约》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Civil Status,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No. 31) on the Recognition of Surnames, September 16, 2005, p. 5-6, http://www.ciec1.org/SITECIEC/PAGE_Conventions/bAMAAJCYS1FUaFJlUVlmU0VjHgA.此公约对外国婚姻姓氏和出生姓氏采取了有利承认的态度,而且允许缔约国声明将公约的适用对象延伸至同性登记伴侣姓氏的跨国承认。然而,此公约仅限于解决外国姓氏的跨国承认(Cross-border Recognition of Surnames),外国名称的跨国承认(Cross-border Recognition of Forenames)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Convention (No. 31) on the Recognition of Surnames. 除此之外,2017年《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也对个人姓名的跨国承认进行了规定,而且并不局限于姓氏的跨国承认,个人名称的跨国承认也属于保护的范围。该法第39条规定,在外国进行的姓名更改,如果在申请人的住所地国或本国为有效,则在瑞士予以承认。邹国勇译注:《外国国际私法立法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84页。目前我国国际私法对跨国姓名权的保护机制主要侧重于前者,即通过《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姓名的法律选择进行规定。《法律适用法》与国内民法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我国对涉外民商事纠纷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在《法律适用法》冲突规则的指引下,最终以《民法典》等民商事实体法为依据。①刘仁山:《〈民法总则〉对〈法律适用法〉的回应与启示》,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1期,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