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责任的体系冲突与整合*
2021-11-17匡俊,张楠
时代法学 2021年5期
匡 俊,张 楠
(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85;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 300193)
一、 问题的提出
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问题一直是学界的热点、难点问题,相较于传统的以连带责任为原则的归责模式,现在该领域已形成了包含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混合责任等多元化责任分担模式。其中,补充责任作为多数人侵权中的新型责任形态,一直是比较法上的“特例”,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却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我国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正式确立了补充责任这一责任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则延续了《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规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补充责任在多数人侵权中的适用。
关于侵权补充责任,学界一直存在争论:肯定者将其视为中国法对世界的贡献,具有独特的价值,有效解决了传统责任形态在某些情形下的困境(1)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J].法学杂志,2010,(6);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五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999-1000;张平华,王圣礼.侵权补充责任的独立地位及其体系化[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否定者则认为其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完全可以用其他传统责任形态予以替代(2)张民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兼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J].中外法学,2006,(6).李中原.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J].中外法学,2014,(3).。……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