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研究*
2021-01-29胡佳
时代法学 2021年5期
胡 佳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案审理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运用较多。合并审理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牵连的案件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诉讼形式。分案审理则是出于特殊利益考量,将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分离在两个或者多个审理程序中进行审理。两者均着眼于复杂案件的审理技术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为补充。
规范层面,2013年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了我国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四种基本情形(1)2013年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未提及分案审理问题。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后,破获的有组织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组织的牵连性和犯罪活动的群体性,使得个案被告众多、犯罪事实交织,一概合并审理逐渐困难。对此,涉黑恶犯罪的司法解释开始关注分案审理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4条第1项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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