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实践与制度展开*
——兼对《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修改建议
2021-11-17王彬辉林塬犇
时代法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生态
王彬辉,林塬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是流域内各级政府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达成的协议,是促进我国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自2011年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开展后,我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缔约数量增长迅速。然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未明晰,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纠纷的解决等问题因欠缺法律安排而陷入诸多困境。2020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从中央层面开启了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安排,其中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地方政府合作机制,《条例》第16、17、18、19条就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签订、协议规定和协议保障以及重要流域补偿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本文拟从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的实践着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就《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一、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实践现状及其法律属性
(一)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实践现状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后,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开启了新的征程。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出台相应规范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同年,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及要建设横向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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