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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互涉案件管辖主体配合协助义务之具体化*

2021-11-17王

时代法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 译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湖南 湘潭 411105)

一、问题的提出

从通常意义上理解,“监-检”衔接不仅体现为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与检察机关刑事审查起诉间的衔接,还可从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探知“调查-侦查”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关系。在剥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自侦权后,“监-检”衔接关系呈现为监察调查至刑事诉讼的阶段转换过程时,体现的乃是一种程序上的顺次递进逻辑。因有别于党纪调查与刑事处罚,“监-检”衔接在立案管辖上的协作效果主要体现在对于同一案件可确立“调查主导”或“并行侦查”的程序。

正基于刑事司法管辖范围的限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地位相对从属。为保障诉讼监督的刚性,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就部分渎职犯罪保留了检察机关有限的立案管辖权。第170条第1款规定通常被理解为检察机关的职务侦查乃经由权力博弈而保留的备位侦查程序启动权,此与第19条共同形成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与“补充侦查权”。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三个试点地的“渎职犯罪”案件数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程度。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之日起,共查询到刑事判决书619份。而在相同期间内,由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判决书共4534份,“渎职犯罪”比例较之试点时期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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