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审查义务研究
2021-11-14毛林杨
市场周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用户
毛林杨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214122)
截至2020 年3 月,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9.04 亿。 我国互联网用户的规模在不断增长,而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也越发猖獗。 大量未经授权的文字、音像作品被侵权人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权益。 面对海量更新的互联网数据,政府部门难以实现实时监控。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具有何种监督管理义务,成为近几年知识产权研究的热点话题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需要履行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的义务,即可避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动地等待权利人的通知,导致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切实保护著作权,甚至引发民事诉讼。 因此,有必要匹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设置审查义务,发挥网络平台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作用。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
(一)“通知—删除”规则实践中的局限性
我国2006 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了美国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的义务。 此后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确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规则下的义务与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主要有两个功能:第一是在互联网环境中保护著作权,打击侵权行为。 著作权人在发现著作权在网络上被人侵害后,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等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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