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征收问题探析
——以《国家赔偿法》为视角
2021-11-12钟广池林铠健
税收经济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性质
◆钟广池 ◆林铠健
内容提要: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同的法律性质认定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文章通过考察相关立法与理论学说,从实然角度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进行深入讨论,认定税收滞纳金具有行政执行罚性质,属于国家赔偿中的间接损失,不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因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税收滞纳金由纳税人承担有损公平。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应从立法层面明确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通过两分法的制度设计,建立税收利息制度,使税收滞纳金制度与《国家赔偿法》能够有效衔接且更加符合其应然属性;同时,完善税收滞纳金的减免规则,防止特殊情况所导致的征税不公平情形。
一、问题提出
税收滞纳金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立法未明确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性质的认识亦不一致,导致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与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的现象。现阶段,学界主要着重于税收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及《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适用问题研究,对其与《国家赔偿法》之间存在的适用问题鲜有研究。
在“鑫茂矿业案①(2015)浙湖行赔终字第7号。”中,原告鑫茂矿业公司与被告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就长兴县某采矿场的采矿权签订了《出让合同》,原告由此获得涉案采矿权。双方约定原告的采矿权期限为2003年至2013年,并随之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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