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视角的分析*
2021-11-12王玉玲李许臻田颖爱
税收经济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国家
◆王玉玲 ◆李许臻 ◆田颖爱
内容提要:税收依据论是全部税收理论的基石。税收依据论的前提是国家观,不同的国家观形成不同的税收依据论。“利益说”和“义务说”秉持资本主义契约论国家观和有机体论国家观,具有制度和国度特殊性,不能照搬照抄于社会主义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依据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指导,并明确全体公民为税收主体;公民税收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的核心和首要环节,派生并规定国家税收权力;公民税收义务是其税收权利的要求和实现。通过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公民税收权利和税收义务得以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依据就是公民“权利的义务”。“权利的义务”税收依据的实践价值取向,包括充实和完善公民税收权利、规范国家税收权力、统一公民税收权利与税收义务。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血液,是现代国家与国民关系的核心。作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货币征收,税收在逻辑上不是自足的,需要证成,这就是税收依据论。税收依据论是全部税收理论的基石。围绕税收依据,不同时代各个流派形成了众多观点,有研究将之划分为西方学者的公需说、交换说、义务说、牺牲说、保险说、调节杠杆说和我国学者的国家政治权力说、国家需要说、公民需要说、社会职能说等。
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对税收依据的认识之所以观点各异,原因在于国家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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