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2021-11-12李莲英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6期
李莲英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广西崇左 532200)
1 国际视角
西方的诸国与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问题曾先后做出过许多表述,其中很大一部分观点至今还在影响者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造成巨大影响的源头从国际的视角来说要属《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从西方的单个国家的层面来讲要属俄罗斯的《民法典》与日本的《知识财产基本法》最具代表性了。下面将对以上提到的公约和国家分别论述。
1.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签订,在时隔三年后正式生效。该公约最初的制定是由旨在保护有关工业方面产权的巴黎同盟的国际组织与旨在保护有关文学艺术作品方面产权的伯尔尼同盟的国际局下的51个国家联合发动而成。在此次签订的“WIPO”中,对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许多本质性的定义。例如它指出: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力;关于表演艺术家活动的权力;关于人们在所有领域内的创造发明的权力;关于工业商标、商号名称等设计的权力。之后,由该公约引起的众多公约对知识产权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例如1979年修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及1971年的《世界版权公约》。同时,该公约在实质性的条款中还规定了对创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组织的各类问题,该公约的设立无疑增强了各国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组织建立的合作,掀起了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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