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存在的问题
2021-11-12勾坤嬉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6期
勾坤嬉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1 现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价值追求方面过度强调犯罪控制目的
刑事诉讼是程序法,“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有两个,即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这是两种无法回避的矛盾倾向。一方面,刑事诉讼必须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发现犯罪,证明犯罪,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从而实现刑法的任务;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又应当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保障对犯罪人进行公正适当的惩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制度在实体真实、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两者价值追求方面出现较为严重的失衡现象。(1)立法规范上,其延长侦查羁押的标准所体现的是完全的犯罪控制目的。(2)在实践运行中,侦查机关基于其侦破案件动机与职能,其对延长侦查羁押的偏好追求无可厚非的话,而检察机关行使着延长侦查羁押批准权,本应具有相对的客观中立价值追求,然而却鲜见检察机关不批准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2 程序设置违背现代司法规律
1.2.1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程序性质体现不足
我国现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制度,不仅在价值追求方面存在偏颇,而且在其本身体现出来的程序性质上也存在诸多缺陷。“羁押是保全刑事程序之措施,因此羁押之目的,至少就应然而言,在于保全刑事审判及执行之进行。羁押之目的在于保全被告于刑事程序中始终在场,因此,被告逃亡或有逃亡之虞者,成为羁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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