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国初期妇女解放的实践
2021-11-12李匀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6期
李匀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海口 571158)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思想,认为妇女解放是阶级、社会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是阶级、社会解放的重要力量。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婚姻家庭、社会习俗改良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解放的社会改革。在实践中对普通妇女和知识女性进行广泛动员,女性应回到社会公共劳动中去,才能真正获得平等。
1 政治方面
1949年建国后,在党的高度重视下,《婚姻法》进入了起草过程,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彻底,它触动了压迫广大妇女的社会旧习俗——封建婚姻制度。《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使妇女普遍获得思想解放,从婚姻解放中获得人身自由,获得男女平等的意识和权利。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在政治上获取权利,她们能够同男性一样平等的生存和发展。建国后进行的妇女解放,首先在法律上确认男女平等,并由国家政权保护。
1951年6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根据全国妇联的建议,向中央各委、部、会、院、署、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华北各省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废除招考工作人员及学员时“不收孕妇”规定的通知》。通知建议各机关,首先是各机关的人事部门,采用具体有效的办法检查本机关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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