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2021-11-12俞林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5期
俞林
(延边大学,吉林延吉 133000)
1 问题提出
2020 年5 月35 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调解、速裁、快审一站式解纷机制,为实现公平正义提速。推进繁简案件的分类改革成为各级法院解决悬案矛盾、提高司法效能的突破口,其中繁简案件的分类改革中重要的是行政案件的繁简分类,也是考验中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区、各级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分流工作存在许多偏差,尤其是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
2 适用简易程序的意义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发展,迄今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正在逐渐增长,这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成功建设,也体现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但是,行政诉讼所相关的人员配置和司法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扩大,导致许多案件“走过场”“公式化”痕迹明显,“陪而不审”的现象逐渐增多。这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也是对诉讼当事人的不负责。那么,行政诉讼案件的急剧增长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是否不可调和呢?结论应当是否定的。行政诉讼法中设置的简易程序就为大量简单易解决的案件提供了出路。
当然,简易程序的适用需要严谨。从目前我国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行政诉讼领域应用简单的程序是非常妥当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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