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立法维护“一国两制”宪制秩序
2021-11-11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普遍义务。2015年通过的新版《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法律秩序上的规范空隙:从宪法与国家安全法角度而言,香港居民具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同等义务,但从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具体进程来看,这一义务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没有同步转化为可实施、可制裁的法权模式。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特区政府“自行立法”规制危害国家安全的七种犯罪行为。然而,香港回归23年来,香港本土极端势力不断以分离乃至港独方式从事颠覆宪制秩序的非法活动,外部干预势力如入无人之境地在香港进行持续性渗透和破坏。策划实施损害“一国两制”制度安全的一系列激进运动。
这些极端危害宪制秩序的行为在香港无法获得严密的法律规制和惩戒,国家安全法律漏洞不断扩大,终于在2019年的反修例运动中达到巅峰。2020年以来,这些内外颠覆势力更是积极勾结、策划并实施“完全自治”的政治夺权计划,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底线,进一步深度侵害香港平台上的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也对每一个和平守法之香港居民的自由权利和发展基础构成所谓“揽炒主义”的直接威胁。香港社会各界呼吁制定安全法的声音不断加大,塑造了在反修例黑暴运动下的被压抑的民意,中央有权有责回应这样的理性民意,承担起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护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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