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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特点

2021-11-11邹平学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邹平学(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当天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决定》的要求,依法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作出决定,将《香港国安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当日晚上,《香港国安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刊宪公布,正式落地实施。 不难发现,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再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决定》制定《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作为在香港适用的全国性法律,不仅能有效解决香港回归以来维护国家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明显存在的不健全、不适应、不符合的“短板”问题,有力筑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屏障,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也通过这一重大立法决策,为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健全完善香港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不难看到,这次香港国安立法的突出特点是通过中央立法来启动,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这在我国立法史上非常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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