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2021-11-09马乾

税务与经济 2021年6期

马 乾

(山西大学 晋商学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6)

一、引 言

所谓“三权分置”,指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放开土地经营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在确保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可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欲要妥善处理“三权”的关系,核心要义在于保护好农民的承包权,农户作为集体中的一分子,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乃是应有之义,此亦是集体所有权的重要表现手段。“三权”需要“分置”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是放活经营权,要充分发挥好经营权之要素功能,就要协调好“三权”之间的关系。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走向深入,农地流转市场逐渐兴旺起来,农村土地的碎片化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集中化、规模化经营的趋势开始显现。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日渐增多,土地流转的规模愈来愈大,流转方式亦趋多元化。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促进了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大量的农民或者成为农村种粮大户,或者成为城市里的务工者,并因此获得了收入的增长。

现有关于“三权分置”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大多数学者对于“三权分置”普遍持积极的态度。最初的讨论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田则林(1990)创新性地提出“三权分离”,并主张以之替代以前的土地产权。[1]王新国等(1990)的研究基本上支持田则林的提议,即“三权分离”有助于土地承包制的健全。……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