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问题缘起、政策框架与制度创新*
2021-11-06张立琼
社会保障研究 2021年4期
张立琼 田 宋 席 恒
(1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126;2 西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8;3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一、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在社会保障领域,养老金制度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突出表现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分割。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分割,造成了养老金制度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一是基本养老金呈现“有与无”“多与少”和“稳与变”的不平衡[2],造成了养老金制度参保机会和待遇给付的不充分;二是不同地区之间养老金制度缴费负担和养老基金结余的不平衡,导致了养老金制度筹资公平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情境下法定养老金成本公平性的不充分[3];三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顺畅导致流动劳动者与非流动劳动者养老金权益的不平衡,造成了劳动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不充分[4]。因而,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适应流动性、保障公平性和实现可持续性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养老金制度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所在[5]。
在政府、学界等多方的共同呼吁和推动下,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国家“十二五”规划(2011年)和“十三五”规划(2016年)分别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和“实现职工养老金全国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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