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权力异化及法律规制
2021-11-01赵一丁
云南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赵一丁 陈 亮
一、问题的提出
算法属于技术秘密的范畴,是指为解决某个特定问题而采取的确定且有限的步骤,实现算法的工具是计算机,基于数学工具的技术是算法肇始的渊薮。“图灵”伊始,人工智能技术的问世,迅速内嵌社会生活各领域。从个性化新闻推送到智能社会治理,从阿法零到自动驾驶,从犯罪风险预防到辅助量刑,社会科学和科技工程等多领域不断融通,算法在政治、经济、司法等领域呈指数性扩展。
传统的技术工具主义角度,技术是征服、改造自然的力量,无价值取向和权力属性,①参见刘永谋:《机器与统治——马克思科学技术论的权力之维》,《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2 年第1 期。算法亦然。但是,如果技术对人的利益能够直接形成影响和控制,技术便失去纯粹性而具有权力属性②参见梅夏英、杨晓娜:《自媒体平台网络权力的形成及规范路径——基于对网络言论自由影响的分析》,《河北法学》2017 年第1 期。。典型的例子是剑桥分析事件:英国剑桥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前雇员Christopher Wylie透漏,剑桥分析公司利用“爬虫”获取8700万Facebook用户数据,分析用户的浏览痕迹、行为模式和性格特征,制定个人“数据画像”。美国总统大选过程中,推送具有政治倾向性的“假新闻”,左右公众政治选择,影响政治走向。可以说,人工智能时代,权力越来越存在于算法之中。
算法权力是以算法为工具或手段,对他人或社会形成的特殊影响力和控制力。芬伯格认为,技术是一种双面(two-sided)现象:一方面有一个操作者,另一方面有一个对象,当操作者与对象都是人时,技术行为就是一种权力的实施③[加]安德鲁·芬伯格:《技术批判理论》,韩连庆、曹观法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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