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之模式构建
2021-11-01朱彬彬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21年5期
朱彬彬
随着现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行民交叉现象日益普遍。行民交叉案件带来的裁判冲突及效率低下问题,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围绕行民交叉难题的解决,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大量探索,先后提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或民事诉讼一元化”“行政民事并行审理”“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诸多解决方案。其中,肇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①该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被加入,成为法定的制度安排。该制度的新增与调解、简易程序等制度的修改,一起作为强化行政诉讼纠纷化解功能、推动行政诉讼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寄予厚望。然而至今,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依旧寥寥,该制度尚未被完全激活。相关民事争议的“立案审查”①本文所称的“立案审查”,指的是从当事人提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申请或者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状”起,到民事案件立案或不立案止的审查过程。行政裁决案件中的相关民事争议无需单独立案,但在审查上具有一致性,故本文不加以区分。同时,本文用的是“立案审查”而非“立案登记”,这似乎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不相符合。之所以如此表述,是因为笔者认为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立案需要的是“审查”而非“登记”,理由后文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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