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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环境侵权金钱赔偿的裁量

2021-10-28田亦尧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田亦尧,赵 燊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对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负担规则影响重大。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救济的重要手段,生态环境侵权金钱赔偿(以下简称金钱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损害,经司法程序确认后向特定主体支付金钱以承担责任的方式。理论层面上看,金钱赔偿于恢复原状抑或恢复原状无法实现或有重大困难等情势而言,不可或缺。实践层面上看,从江苏泰州1.6亿天价赔偿案至广东佛山近30亿的公益诉讼赔偿案,“天价”已不再成为法律界“狂欢”的标签,而值得省思的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进一步梳理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金钱赔偿数额的认定也始终是庭审争议焦点。如果说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审判开展初期,人们还会将其裁量寄希望于司法鉴定的话,随着司法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无论是理论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均已意识到应实现从金钱赔偿是“司法鉴定的技术性任务”到“以审判为中心,破除鉴定迷信”的思维转变[1]。

但问题在于,金钱赔偿数额的裁量并不是数学计算任务,其研究重心也不应当是损害具体算法,而是要基于动态系统论分析金钱赔偿的内在价值,以此为衡量标准择定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金钱赔偿之范围,进而结合具体诉讼中的待赔偿利益,确定个案中当事人可以请求的赔偿事项,并运用科学方法予以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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