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适用治安调解路径探析
2021-10-28黄立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范
黄立林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0161)
民间纠纷大多侵害的是公民的私权利而非社会公共利益,大多妨碍了公民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而非社会公共秩序。因民间纠纷产生的治安案件,不具有刑事案件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必须予以刑事制裁的严重性,也不具有治安案件因妨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给予治安处罚的必要性。处理此类治安案件,可以选择给予治安处罚或者适用治安调解。如果给予治安处罚,在效果上可能存在两个问题:1.处罚结果未能解决或未能完全解决矛盾冲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冲突;2.处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如果适用治安调解,则可以避免这两个问题的出现。
一、民间纠纷适用治安调解的基本情形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它主要存在于基层派出所处理的治安警情和纠纷警情中,也少量存在于刑事警情中。基层派出所处警后,基于各种客观因素,各大警情之间可能会发生转化,真正进入司法程序以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进入行政程序以治安案件给予治安处罚的警情大量减少,大多数警情转化为治安警情,并因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而以治安调解结案。
(一)刑事警情转化为治安警情的主要情形
刑事警情主要有盗窃类、诈骗类、伤害类。盗窃类警情占比刑事警情的绝大多数,诈骗类警情次之,而网络电信诈骗又占诈骗类警情的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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