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硬法制度文本中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裁决权限的比较
——基于16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
2021-10-28段俊霞罗茜月
煤炭高等教育 2021年4期
段俊霞,罗茜月
软硬法混合治理是高等学校教授治学法治化的重要特色,高校教授治学职责权限的制度规定是高校教授治学的制度保障。《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的硬法,各高校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作为教授治学最直接的软法,是教授治学权限落实的第一步。裁决学术不端职权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后文简称《高校规程》)赋予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权限之一,对裁决学术不端职权的规定也是《高校规程》及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度文本的重要内容。我们知道,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一致是下位法有效的基本原则,上下位法律的不一致会导致高校教授治学实施中的混乱。为此,本文随机选取了我国东中西部的16 所高校,对其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与教育部颁布的《高校规程》中学术不端裁决权的内容进行比较,以了解当前高校教授治学在学术不端裁决权制度文本方面的一致程度,并对教授治学中裁决学术不端职权方面提出建议。
一、高校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不端时其职权的软硬法制度文本比较
学术委员会裁决学术不端的制度设计是教育部《高校规程》和各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文本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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