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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辞退女职工吗?

2021-10-27秦风

妇女生活 2021年10期
关键词:合同法规章制度用人单位

秦风

二孩宝妈意外怀孕第三胎,单位劝她引产无果将她辞退。为了讨个说法,宝妈将所在单位告上了法庭。在我国尚未正式实施三孩政策的情况下——

女员工意外怀上第三胎,领导给她两个选择:要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要么主动辞职

现年38岁的柳娉,于2006年入职临沂市某医院,在妇产科做护士。2016年8月,医院与柳娉再次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柳娉与丈夫蔡伟有一双儿女,女儿已经上了小学,儿子也上了幼儿园,孩子的爷爷奶奶身体硬朗,帮着料理家务,照顾孙子孙女,柳娉很是省心。

柳娉做妇产科护士十多年,工作虽然辛苦,但每当看见新生命降临世间,她都油然而生出喜悦之情。

2019年1月,柳娉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了,便把这事悄悄告诉了婆婆。婆婆笑得合不拢嘴,让柳娉把孩子生下来。柳娉理解婆婆的心情,蔡伟是独生子,婆婆巴不得家里人丁兴旺。柳娉表示,家里已经有两个孩子,再生一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能还要缴一笔社会抚养费。婆婆满不在乎:“缴就缴呗,这钱爸妈出。”柳娉心里纠结,与丈夫商量,丈夫也鼓励她再生一个宝宝。看全家人都支持她生下三宝,柳娉便打算将三宝生下来。

只是,柳娉没想清楚怎么向医院领导说这件事。两个多月后,她有了妊娠反应,上班期间,但凡觉得要呕吐,她都赶紧跑到洗手间。一次,她正在洗手间作呕,被护士长撞见了。护士长关切地问她:“你怎么啦?”柳娉搪塞,说吃了变质食品,肠胃觉得不舒服。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柳娉的肚子渐渐显怀,加上天气转热,衣服单薄,她无法遮掩凸起的肚子。此事惊动了医院领导,负责院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管领导专门找柳娉谈话,指了指办公室墙上挂的牌匾说:“我抓计划生育工作,多次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表彰,你不能把这牌子砸了。”柳娉低头不语。见她这样,该领导给了她两个选择:要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要么主动辞职。柳娉知晓领导的意思,所谓的“补救措施”就是让她做引产手术,当场急赤白脸地说:“我不就想多生个孩子嘛,又没犯法,至于这么逼我吗?”领导说,生三孩违反国家计劃生育政策,就是违法,除非她能证明这是合法的行为!

此后,护士长、科室主任轮番做柳娉的思想工作,要她去引产。同事也劝她:“你家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何苦要跟领导作对呢?”当时,柳娉腹中的胎儿已经渐渐有了动静,她实在舍不得放弃这个小生命,决定无论承受多大压力,也要把孩子生下来。

为了回避医院领导和同事的异议,从2019年6月下旬起,柳娉相继请了年假和病假。

不顾劝阻执意生下三孩,单位以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6日,在家病休的柳娉接到了医院发来的邮件,她打开一看,竟是加盖公章的红头文件。内容是:“因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单位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并通过工会决议,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柳娉急忙赶到医院找领导申诉,说自己在医院工作13年,向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有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到期,单位不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领导说:“怀第三胎就是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你还是医护人员,这不是明知故犯吗?”说完,领导还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扔在柳娉面前,让她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好好学习学习。

柳娉看了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柳娉生育儿子是经过批准的,这次意外怀孕后,家人都表示要把孩子生下来,柳娉也向丈夫提出过领不到准生证,将来孩子的户口和上学都有障碍,但蔡伟不以为然:“现在国家都鼓励生二胎了,说不定哪天就准许生三胎呢。再说,爸妈的退休金高,我的年薪也不低,养得起三个孩子,缴点社会抚养费根本不是事。”柳娉这才打定主意生三宝。

现在,面对领导有根有据的说辞,以及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柳娉有点蒙。领导表示医院会按规定给她足够的补偿金,随后递上《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及领取单,让她当场签了字。

柳娉暂时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她左思右想,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就在网上发帖子提问:“单位有权利解雇怀第三胎的女员工吗?”这个帖子在某论坛引起了热议。短短24小时,跟帖者数百人。大多数网友认为:“超生至多缴点社会抚养费,跟单位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有临沂市的律师在跟帖中留言,肯定地说单位不仅不能辞退怀孕女工,而且还要给其产假待遇。该律师还留了手机号码,说如果需要维权,可以找他代理。

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走人,还是走法律途径挽回工作,柳娉面临选择。蔡伟劝妻子:“护士工作这么辛苦,待遇也不高,你要不就趁此机会离职算了。”但是,柳娉有点不甘心,她的任职资历已经符合升为护师的条件,只要通过2020年的专业考试,她就可以实现愿望,她不想在这个时候放弃工作。于是,柳娉决定委托跟帖的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2020年1月21日,辖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医院与柳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非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医院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仲裁决定,并确认解除医院与柳娉的劳动关系。庭审期间,医院提交了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对此,柳娉答辩“闻所未闻”,要求维持仲裁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医院以违法生育第三胎为由将柳娉辞退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但并未将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列入,可见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非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中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未区分是按计划生育还是违反计生政策的生育。也就是说,即使是违反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仍然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保护。因此,医院以违反计生政策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

2021年1月23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医院与柳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医院提出上诉,称柳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與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单位劝勉并告知其行为违法后,仍坚持违法生育第三胎,其行为违法、违规、违章且具有主观故意,在单位造成了极坏影响。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奖惩规定,柳娉已经达到行政开除处分条件,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医院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开庭时,柳娉答辩,自己对规章制度并不知情,医院也从未告知她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或组织护士进行学习。相反,双方于2016年8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产生的孕期、哺乳期除外,且医院终止劳动合同并没有与本人协商,自己系被辞退。柳娉还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但并不包括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医院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与柳娉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医院与柳娉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合同期限为5年,2019年初柳娉怀第三胎,2019年7月26日,医院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劳动合同法》为由将柳娉辞退明显不当。

2021年4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单位辞退职工须符合法定情形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法官 钱宏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柳娉并不具有上述情形,因此医院单方解除与柳娉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辞退。

此外,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已将我国之前《婚姻法》中两处“计划生育”表述(第2条和第16条)的内容悉数删除。其原因在于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已由《宪法》明确。而生育权的基本国策是“有计划的生育”,计划生育是行政管理范畴,从这一点上说,本案中的医院“管得太宽”。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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