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施行前租赁期限约定之探讨
2018-11-07李超逸
经营者 2018年15期
李超逸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之一,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单设一章,对租赁合同的定义、期限、形式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间,租赁期限一旦届满,租赁合同将失去效力。租赁期限的约定或规定对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将产生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被租赁物的使用时间和返还期限以及租金的收取期间。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租赁期限太长或太短都会对合同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这是《合同法》对租赁期限进行限制的因素之一。
现行《合同法》施行于1999年10月,与此同时,于1982年施行并于199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被废止。《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曾对财产租赁合同有简要的规定,其中并未对租赁期限进行规定,仅要求“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租赁期限……条款”。在《经济合同法》施行期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租赁行为逐渐频繁,房屋、土地等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数量增长迅速,其租赁期限从数月至数十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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