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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简与传世文献中的赐田制问题

2021-10-27晋文

文史哲 2021年5期
关键词:土地制度

摘要: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学界对赐田的性质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根据《法律答问》等三条律文,学界大多不赞成赐田为土地国有的看法,而主张赐田为土地私有。随着更多秦简的发现,赐田的私有性质被完全证实。就赐田能否继承来说,从睡虎地秦简到里耶秦简等,从“后子”到“小爵”和“爵寡”,从男性继承人到女性继承人,已构成了一条严密完整的证据链。爵位的降等继承也并不等于赐田要降等继承。而岳麓秦简则直接提供了赐田的主人有权任意分割赐田的案例,并间接提供了赐田可以继承和转让的证据。这些秦简的发现也带来了一些研究的新问题,如小爵继承的赐田是否被部分收回,怎样从赐田的流转来看待“身死田夺”和“民得卖买”,户赋的征收应如何计户,对五大夫以下的赐田是否减免田税,一些有爵者为何舍弃赐田而甘愿逃亡等。其中有的问题还无法作出判断,只能有待于新材料的发现。

关键词:秦简;赐田;土地制度;私有;国有;新材料

DOI:10.16346/j.cnki.371101/c.2021.05.05

赐田是赐予功臣的田地。这种土地制度兴起于春秋,盛行于战国以后,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本文仅就秦简与传世文献中的赐田制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商鞅变法与秦的赐田制度

秦的赐田制度渊源于商鞅变法。《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为奖励军功,其第一次变法便明确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①这种按爵位等级“名田宅”的制度就是赐田制度,也可以说是商鞅为奖励军功而制定军功爵制的一种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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