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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9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的概况分析

2021-10-23李露敏揭琴丰王杉罗玉珍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21年18期
关键词:宜春市保健食品备案

李露敏 揭琴丰 王杉 罗玉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作为指导食品企业生产的技术性文件,对“食品安全”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是保证各地区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通过统计分析2017—2019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资料,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进一步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建议,以达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从而促进江西省食品产业良好发展的目标。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文中的2017—2019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数据来自本省11个市。

1.2 研究方法与内容

收集和查询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企业各方面信息,经过数据统计与分析,了解食品安全标准备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地区分布情况以及产品种类情况,掌握目前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情况。

1.3 统计学方法

数据录入Excel软件中进行计算,文中数据均为计数资料,用例(%)表示。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2017—2019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累计备案3 404份。其中2017年备案1 531份,2018年备案1 083份,2019年备案790份。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健食品不备案。因此本文所统计的2019年备案情况仅限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备案的企业标准。

2.2 地区分布

从各市备案总数上看,宜春市备案数量最多,共1 072份,占比31.49%,其次为南昌市,共1 033份,占比30.35%。从各市情况来看,每年各市的备案数量相对比较稳定,宜春市和南昌市备案占比较多,其次是赣州市和吉安市,见表1。

表1 2017—2019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所在地区分布

2.3 类别分布

江西省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参考GB 2760[2]和GB 2762[3]中的分类,大致分为27类。其中保健食品最多,占总数的33.73%(1 148/3 404),其次为饮料类食品(15.98%)、谷物类(13.25%),这三类食品占总数的62.96%,见表2。

表2 2017—2019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类别分布情况

在2017—2019年备案的1 148份保健食品中,以产品的剂型划分为胶囊、颗粒、口服液、片剂及其他等五种类别,其中以片剂形式的保健食品备案数量最多,为381份,占保健食品备案总数的33.19%(381/1 148),其次为口服液和胶囊(见表3)。

在2017—2019年备案数量较多的三个食品种类:保健食品、饮料类和谷物类,共2 143份,占总数比62.96%(2 143/3 404),主要集中于宜春市、南昌市、赣州市和吉安市,其地区分布见表4。

表4 2017—2019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部分食品类别地区分布情况

3 总结与讨论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良好,未发生行政复议事件。经过统计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宜春市、南昌市备案数量较多且相对稳定,景德镇备案数量较少。宜春市樟树市富有“中国药都”之称,盛产中草药包括药食同源的产品,因此具备生产保健食品、饮料类等食品种类的原材料,从历年备案的数量显示宜春市食品备案数量较多,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其食品产业及相关产业链也较为完善;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省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及产品覆盖种类较省内其他城市都具有优势,备案数量与宜春市大体持平;景德镇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数量偏少,说明该地方的食品这一产业发展偏弱,不属于该地区主导产业。

备案的食品种类中,保健食品备案数量最多,其次为饮料类和谷物类食品,乳制品备案数量最少。产业的发展与市场的需求高度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数量多说明消费者对于健康的追求以及对于疾病预防观念的强化,正驱动保健食品产业的稳健发展[4],使得保健食品在整个食品产业当中占据相当巨大的份额;江西作为水稻生产和消费大省,具有强大的谷物类食品(主要是米粉类产品)生产消费能力,因此备案数量也较多;而乳制品备案数量较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地企业生产的部分乳制品直接执行国标,且乳制品不是我省优势产业。

作为备案数量最多的保健食品,主要以片剂的形式存在,其次为口服液和胶囊。表3显示,1 148份保健食品中,主要剂型以片剂为主(381份,占33.19%),其次为口服液(349份,占30.40%)、胶囊(222份,占19.34%)、其他(143份,12.46%;包括茶剂、药酒、粉剂、丸剂、膏状等)、颗粒(53份,占比4.62%)。总体上看,保健食品的成品形式趋向于药品化较明显[5]。

表3 2017—2019年江西省已备案的保健食品剂型分布情况

备案数量前三的食品:保健食品、饮料类和谷物类,有着较为明显的地区分布。其中保健食品备案最多的为宜春市(樟树),其次是南昌市和吉安市;饮料类食品备案最多的为宜春市,其次是南昌市和赣州市;谷物类食品备案最多的为赣州市,其次是南昌市和宜春市。

结合工作实践,发现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存在不少普遍问题,如材料提交不完全或错误;标准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普通食品标准名称暗示产品功效、随意添加非注册商标为标准名称的修饰语[6]等;标准文本格式不规范,内容前后不一致甚至错误;严于指标分类不当;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不规范等。食品类别的不同,使得其在备案材料上呈现出的问题也有所差异。

根据上文统计数据,分析江西省备案数量前三的保健食品、饮料类和谷物类食品在提交的企业标准相关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注册与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食品原辅料及功效声称等关键信息已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因此保健食品在进行企业备案时,除普遍问题外,存在问题较其他类别较少,主要是其他辅助材料,比如批文、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遗漏、过期、错误等。

饮料类:添加属于保健食品原料,比如:饮料中添加铁皮石斛、姜黄、当归等;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如:将纽甜添加到固体饮料中等;商标超范围使用或不规范使用,如:在使用转让的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只签订转让协议,但却未按照《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在签订协议同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其核准再进行使用;在没有工艺必要性的前提下加入加工助剂,如某固体饮料中添加碳酸钙等;同一种物质,既作为营养强化剂,又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如:抗坏血酸既作为抗氧化剂使用,又进行营养声称等。

谷物类:标准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某产品名称为“烫皮”,是以大米为原料,添加叶类蔬菜汁,经一系列工艺制成的即食谷物制品,为江西省赣南地区的地方特色食品。谷物类食品中尤其是米粉类,所使用的原辅料种类少,但在标准格式,与其他类别食品相比,问题较多,如:内容书写错误、字体大小粗细及段落间隔不符合标准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过期、数值单位使用错误、同一指标前后表述不一致等。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注: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而本文所统计标准都发布实施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因此本文参考2009版)。尽管在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计生委)官网上可直接查询下载相关文件和模板,但企业在实际备案过程中却依然会出现各种问题。

还有一个值得提出的问题是:严于指标分类不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自2016年起,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6]中增加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说明。但从实际备案提交的材料显示,不少企业标准存在产品分类不当的情况,使得严于指标有误,比如名称为“冲泡型纯燕窝制品”的企业标准执行严于指标为“肉及肉制品”的“肉制品”项下“铅”含量,而《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7]中规定“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 mg/kg”,因此严于指标应该按该规定执行,而不是肉制品/固体饮料/其他饮料/其他类等。

企业标准备案出现以上问题,在我国其他省市[8-10]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中也存在,还有其余未列出的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有: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使得部分家庭作坊式的生产企业存在,他们对标准的重要性并没有认识到位;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标准的主体意识不强;不少企业在制作备案相关材料时不认真仔细结合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性文件编制,认为只要备案成功就说明标准没有任何问题,把标准备案的性质当成为一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企业标准备案人员没有及时更新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储备,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对此不够重视等;政府相关行政、监督、执法等部门对标准宣贯和培训力度有限。

因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食品生产企业作为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管理体系建设,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量避免由于企业标准的问题引起重大损失。二是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11-14]。在标准备案时,谨慎选择原辅料、规范标准名称、正确使用商标命名、产品分类选择准确、食品添加剂严格按国家标准使用、文本按照给定的模板进行编制等,使企业标准合法、合理、合适、科学,同时关注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情况,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更新,最大化企业标准指导食品安全生产的价值。三是建议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标准的培训力度和覆盖范围[15-16],对目标人群进行分级培训,优化资源配置,结合企业标准编制过程中高频率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指导培训。四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加强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省级的监管部门可联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全省的监管人员进行标准的宣贯培训,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从而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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