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困境与破解
2021-10-23李有星侯凌霄
证券市场导报 2021年10期
李有星 侯凌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一、引言
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主导退市方是否为上市公司,可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类型。成熟健康的资本市场应当进出有序,实现优胜劣汰、资源配置的功能。退市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注册制改革实施之前,我国曾开展多轮退市制度改革,但在股票发行核准制背景下,发行上市效率低,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退市制度难以有效实施,资本市场长期呈现“只进不出”的怪象。201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发布,证券市场前端入口不畅问题开始得到较为有效的解决。与上市制度“犹如鸟之两翼”的退市制度,也需要同步提效,以实现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与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均将推进退市制度的常态化作为下一阶段资本市场的工作重点之一。在新《证券法》的授权下,沪深交易所于2020年12月31日出台退市新规1,我国退市改革进入新阶段。
重大违法是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之一,包括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被认为是2014年退市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效消除以亏损为核心的旧退市制度效率低下、放任欺诈的弊病,并被退市新规所继承。然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实施以来,仅有博元投资、欣泰电气、长生生物和康得新四家公司以此种方式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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