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
2021-10-15佟金彪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6期
佟金彪
摘 要:由于仲裁自身存在着局限性,民商事仲裁活动应受到司法的监督已经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仲裁的司法监督能够更好地实现仲裁的程序正义。实践中,最常见的司法监督方式就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现行《仲裁法》对仲裁裁决规定的两种监督方式是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然而,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采取的“双轨制”标准,导致法律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区别对待”,不利于民众对法的权威的信服。两种司法监督的模式并存,在制度设计上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嫌疑。因此,有必要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梳理,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以促进仲裁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关键词:仲裁程序;仲裁司法监督;仲裁裁决
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6-0155-03
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之必要性
(一)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哲学基础
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角度来审视仲裁活动,人的认识活动往往会受到主客观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认识事物本质的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阻碍。仲裁员作为仲裁活动的裁决者,在仲裁活动中认定事实和证据时必然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存在。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多变,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变得复杂多样。很多商事活动都依赖互联网科技。当复杂的纠纷出现时必然伴随着新证据种类的出现,若仲裁员对于新证据的属性认知存在障碍,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登录APP查看全文
